2009年4月6日,倍受瞩目的新的医改方案终于出炉了。在新的医改方案中,国家基本药物一直是大家关心的热点。可是,医改放心推出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为什么国家有关于基本药物的目录却迟迟还未出台呢?不少人避开了有关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这个话题。而老百姓不仅仅关心基本药物目录下的药物组成等,他们更加关心价格,因为价格直接关系到民生大众,关系到群众看病贵、治病贵、吃不起药的问题。
在2009年6月6日的中国(小汤山)医疗卫生产业论坛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的曹建军研究员就新医改下医药价格形成体制的建立做了专题报告。而39健康网也就价格水平的问题,和曹教授做了个访问。
群众承受能力确定目标价格水平
目前,大部分人都认为现今的药品价格水平偏高。一个小小的感冒,去一下医院,打一针就要一百多块,开点药又要一百多块,这样的消费是很多人负荷不过来的。因此出现了这么一种状况,很多人都是小病不管,要不就自己随随便便买点药吃了就算,而随便买点药也要花上几十块。小小的感冒就如此,更别说是长期需要服药的病人。
而“看病难”、“看病贵”情况,是由于“以药养医”造成的。“以药养医”推动药品价格内在地上涨,患者的药品费用负担难以下降,相同的情况还出现在医疗器械上。这样扭曲了医疗机构的收入结构,导致医疗机构收入的不平衡与医疗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在总量与结构上都出现“看病难”与“看病贵”。
曹建军提出,应该根据群众承受能力确定目标价格水平。他认为,当目标价格与现行市场价格出现较大的差距时候,考虑到现行医药市场机制的影响与医药产业的稳定发展,应采取缓步缩小目标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的做法,以保持政策的可行性。
目标价格水平的长远性,需要逐层过渡
反观现实状况,无论是国内生产或国外进口的药物价格水平均偏高,如何缩小两者差距成为难题。部分药品的价格群众根本无法接受,目标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几十甚至上百倍,这与群众的承受能力差距太大,群众对此提出的强烈降价要求又该如何协调?
以群众承受能力确定目标价格水平是一个最终目标,无法立即执行,更无法在短时间内达到效果。需要按照目前的发展状况,从现有价格水平出发,朝着这一目标逐层过渡,目标才能最重达成。因此,以群众承受能力确定目标价格水平是一个政策目标,而非实际执行政策,这一政策目标具有其长远性。
曹建军教授表示,应该从现在开始到最后,要做一个明确的规定,制定每年的目标水平,严格按目标来进行。比如说,今年的目标水平是要降到一定的水平,明年降到一定的位置,都要有一个公开的政策。而政策一旦体现了,降缓就会达到目标。
其实,价格是个双刃剑,价格政策也是一个双刃剑。在维护患者利益的同时,随时都有可能对整个产业界造成影响,对医疗服务行业造成影响。但是,产业要发展,医疗服务行业需要正常运转,政策就要兼顾各方各面,要平衡这一切。所以说,它一定是一个逐步过渡的过程。价格政策需要提出来,提出一个正确水平,而非理论水平,从现有水平出发来朝着理论目标水平逐步的过渡。
目标价格水平不仅具有长远性还有地区性
群众承受能力确定目标价格水平需要一步步实施,通过每个时期慢慢的过渡到理想状态,具有它的长远性,同样它也具有地区性。每个地区的情况不同,各地的发展水平、人民的生活情况的差异很大。在中国,共有三十四个省级行政单位,二十三个省,五个自治区,四个直辖市和二个特别行政区,每个省市之间都存在差距,每个地方的情况更是不同,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有协调政策。
而协调有其自身的协调原则。在目前政策、制度未明朗的情况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自都在争执自己的理。是什么原因导致会有如此大的争执?
曹建军教授的观点是,由于不同的人对价格形成机制的认识不同。如果大家都认识到,一种总体上来说是以成本为基础的市场定价原则,并且按照那个机制去做,那么,从现有的市场价格出发,做到“市场在哪里,就按哪里的价格去做”。按照这种方式实施下去,价格一定是销地市场价格,而不是产地价格。
另外,可以建立有效的地区药品价格协调制度。当各地政府间自主协调政府定价,在矛盾较大难以有效协调时,由上级价格管理部门主持协调。同时还要确立以销地市场价格为导向的价格协调基本原则。
的确,以目前这样的情况,很多政策要一时间达成是不可能的,而且地方差异又会造成种种问题。目标价格水平,它的制定、它的执行,当中还有很多东西需要进行探讨,这样才能确保这样一个以群众为基础的价格水平更好的执行。
(责任编辑:姚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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