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CDFA今年10月8日出台的该意见文号为“食药监械监〔2013〕205号”,出台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完善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各级监测体系工作机制,全面推动监测制度建设,切实提高监测、评价和风险预警能力,有效保障公众用械安全。
力争通过3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各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和监测网络,完善监测机制,落实监测责任,健全监测制度,规范监测工作,进一步扩大监测覆盖面,探索哨点监测模式、逐步建立监测哨点,使风险预警能力明显提升,形成比较完善的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
工作重点是建立健全机构、完善三个机制、健全三项制度、实现三个覆盖。其中2013年-2014年为建设与完善阶段,2015年为深化与提高阶段。
九、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小型医用吸氧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CFDA于9月16日发布的该通知,文号为“食药监办法〔2013〕63号”,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小型医用吸氧器生产经营行为,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内容只有三条:
一是对于不含医用氧的小型医用吸氧器,继续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审批。
二是对于小型医用吸氧器中灌装医用氧气的,纳入药品监管。持有氧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符合药品GMP要求下,按照注册的工艺流程进行氧气生产和灌装。
三是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小型医用吸氧器和医用氧的监管。对于小型医用吸氧器的生产经营行为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的,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保证公众用药用械安全。
十、国家食药监总局就医疗器械质监抽验规定征求意见
CFDA于7月19日发布,该《规定》指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监管的需要,制定年度抽验工作方案,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支持保障,及时公布抽验结果。被抽样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抽样。需要被抽样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被抽样单位应当协助。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抽样时,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具有执法资格的医疗器械监管和抽样人员实施。在抽样过程中,应当依法对被抽样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抽样单位或标示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提出复验申请,逾期视为认可该检验结果,检验机构将不再受理。
如样品与“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上的记录不相符的,承检机构应当与抽样单位核实,由抽样单位进行纠正。对不符合检验有关规定的不得开展检验工作,并将结果上报组织单位。
所抽样品不属于年度抽验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抽样范围或不符合抽验要求等情况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收到样品5个工作日内与抽样单位联系确认并安排样品退回。抽样单位应当按照年度抽验工作计划抽取补足样品并及时移送承检机构。
《规定》还要求,承检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检测要求建立相关制度,开展检验工作,及时出具科学有效的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规定》同时要求,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医疗器械产品的检验报告后,应当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承检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条例》处理;违反纪律泄露和对外公布检验结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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