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识别药品的有效期要根据制造商标识的形式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直接标明有效期:指该药可用至该年该月的月底。如标有“有效期:2010年8月”,表示该药可用到2010年8月31日。
2、直接标明失效期:是指该药在该年该月的第一天起即失效。如标有“失效期:2010年6月”,表示该药用到2010年6月1日失效。
3、只标明有效期为几年:这种表示方法要根据批号推算,如生产批号为20100913,有效期2年。则有效期应截止到2003年9月13日(如批号为20100913-03则代表该药为2001年9月13日生产的第三批)。
进口药品的有效期各国的标示方法均有不同,日本药品按“年-月-日”顺序排列,如有效期为2001年9月28日,则表示为2001.9.28;美国药品按月-日-年顺序排列,如有效期限为2010年10月20日,则表示为10.20.2010;西欧国家是按日-月-年顺序排列,如有效期限为2010年11月18日,则表示为18.11.2010。
但也有少数进口药品的生产日期、失效期无中文标示,只在外包装盒上有英文表示,EXP DATE(失效期)或VSE BEFORE(在……前使用)字样。如EXP DATE(或USE BEFORE)11、2010,则表示2001年11月失效(或在2010年11月前使用)。
(实习编辑:张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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