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疗机构应急用血需自采血以及采集人体组织、器官等应进行HIV检测
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患者血型的特殊性或者是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临时应急用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15条规定,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献血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条例》要求,对医疗机构应急用血需自采血,以及医疗机构采集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均应当进行HIV检测;未经HIV检测或者HIV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这就强化了医疗机构在自采血和采集人体组织器官等可能存在感染艾滋病风险的环节上检测HIV的义务,以确保临床应急用血、组织器官移植的安全。
卫生部近日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对此也有相应规定,如果医疗机构有能力检测HIV而疏于检测,将面临行政处罚和巨额的民事赔偿。
【案例】
患者张某因急性肾功能衰竭,到某医疗机构接受肾脏移植手术,术前张某的HIV抗体检查为阴性。医院在选择肾脏供体的时候,疏于检测,未能筛查出提供肾脏者患有艾滋病。张某接受该供体的肾脏后,医院发现其HIV抗体检测呈阳性。该医院无法对患者肾脏移植后感染的艾滋病与此次肾脏移植手术无关提供证据,于是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患者相关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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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HIV携带者及艾滋病患者保密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患者就医有知悉自己病情的权利;医师在接诊患者的过程中有告知患者病情的义务,同时也有保守患者隐私权的义务。由于艾滋病的特殊性,艾滋病患者在社会生活、工作中容易受到歧视等原因,因此,HIV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往往将感染艾滋病视为自己的隐私,医疗机构应当为其保密。然而由于《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患者隐私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因此,艾滋病患病信息是否属于患者隐私存在争议,也有医护人员对此不重视而将患者的信息泄露给媒体或其他无关人员。这次《条例》明确规定了医师有告知患者本人患有艾滋病的义务,并且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的个人信息。
实际工作中还有一个问题,即患者感染艾滋病的信息能否告知患者家属。按照《条例》第42条的规定,艾滋病的患病信息只能告诉患者本人,患者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告知其监护人。显然,对于完全行为能力的病人而言,医疗机构不应当将患者患有艾滋病的信息告诉除患者之外的其他人。但是《条例》第38条第2项在规定艾滋病患者的义务时又强调HIV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应当将其患病的信息告诉其性伴侣。因此,医院在将患者患有艾滋病的信息告诉患者的同时,应当告知该疾病传播的途径、危害,并将法律规定患者有必须将该信息告知其性伴侣的义务告诉患者。
(实习编辑:戴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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